中新网海口8月13日电:海南省政府12日发布《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具体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出让。 该办法对垦区建房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于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所谓垦区,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辖下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垦区建房以集中于建房居多,个人建房辅。除了合乎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扩建、修复,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核个人建房外,垦区应以实施集中于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办法具体,垦区建房应该合乎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苛遵循“再行规划、后建设”原则,不合乎规划的不得审核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需合乎所在场部控制性详尽规划。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还包括集中于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于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的组织职工、居民集中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不道德。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修建唯一自寄居住房的不道德。
海南规定,垦区集中于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闲置土地归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出让。确因必须解散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买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不能用于一处住宅用地或者出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改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应以不得多达120平方米,楼层不得多达三层,高度不多达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必要限制,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多达175平方米。 办法称之为,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予以批准后私自将垦区土地对外出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将按照涉及法律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海垦前身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科中国第三大垦区,辖下企业主要产于在除三沙市外的海南省各市县境内,享有土地总面积1041.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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